申报代码须知
一、受理范围
(一)国家代码中心受理范围
凡经国家工商、编办、社团办批准成立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到国家代码管理中心办理代码证书。
(二)市代码中心受理范围
1)凡营业执照的登记机关为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且执照未加盖“首都机场”印章的单位;登记机关为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某分局(分局中不含区县的分局);登记机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发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的驻京代表机构。
2)凡经北京市政府或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成立的机关或事业单位。
3)凡在北京市民政局(市社团办)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
4)凡在北京市民政局领取的民办非企业登记证的单位。
5)凡经北京市一级批准成立未列明的其他机构。
(三)区县代码中心受理范围
1)凡营业执照的登记机关为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区县分局的单位。(营业执照的登记机关为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且在营业执照上加盖有“首都机场”印章的单位到顺义区代码中心办理)。
2)凡经各区县政府或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成立的机关或事业单位。
3)凡经各区县民政局批准成立的社会团体。
4)凡经各区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农村经济合作组织。
5)凡经区县民政局批准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6)凡主管部门为北京市区县司法局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
7)凡经北京市总工会批准成立的各级工会,按照《工会法人资格证书》上登记地址所在的区县。
8)凡经各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批准成立的业主大会。
9)凡经区县一级批准成立未列明的其他机构。
(四)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受理范围
凡营业执照、登记证书等批准文件中注册地址在“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市属及区属各类组织机构(新成立的外资企业预赋码除外)。
二、提交材料
* 注:以下内容提到的复印件的规格均为A4纸。
* 以下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办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是指:
(1)一般公民居民:身份证(身份证需正反面复印在同一张纸同一面);
(2)军人:军官证、文职证、士兵证(士官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或身份证;
(3)港澳人士:港澳通行证;
(4)台湾人士:台胞证;
(5)华侨常住国的长期居住证及中国驻常住国使馆核发的护照。
(6)外籍人士:护照;
(7)其他:公安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证明上须有姓名、性别、住址、身份证号、照片等信息)
(8)投资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单位的,应出具该单位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1)新办单位提交材料
(一)内资企业
1、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2、国营、集体企业需提供上级单位代码号;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4、单位公章;
5、经办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6、授权经办人办理登记证明;
(二)外资企业
1、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
2、商务局批准证书及其复印件(企业法人单位提供);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4、单位公章;
5、经办人有效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6、授权经办人办理登记证明;
7、新成立的外资企业法人单位还需提交全国组织机构代码赋码通知单。(新成立的外资企业法人单位,须持商务局的批准登记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到市代码中心办理预赋码登记)
(三)外资企业驻京办事处(代表处)
1、工商登记证及其复印件;
2、负责人(首席代表)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3、单位公章;
4、经办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5、授权经办人办理登记证明。
(四)企业分公司及外省市企业驻京办事处 (联络处)
1、营业执照(副本)或注册证及其复印件;
2、负责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3、单位公章;
4、上级单位代码证书及其复印件;
5、经办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6、授权经办人办理登记证明。
(五)机关单位
1、批准机关成立的文件及其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任命函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4、机关法人提交上级单位代码号;
5、分支机构、派出机构提供上级单位代码证书及其复印件;
6、单位公章;
7、经办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8、授权经办人办理登记证明。
(六)事业单位
1、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及其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3、单位公章;
4、上级单位代码证书号;
5、经办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6、授权经办人办理登记证明。
(七)社会团体
1、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副本及其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3、单位公章;
4、上级单位代码证书号;
5、分支机构提供上级单位代码证书及其复印件;
6、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7、授权经办人办理登记证明。
(八)民办非企业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副本及其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3、单位公章;
5、经办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6、授权经办人办理登记证明。
(九)律师事务所
1、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及其复印件;
2、负责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3、分支机构还需提交上级单位代码证书及其复印件;
4、单位公章;
5、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授权经办人办理登记证明。
(十)基层法律服务所
1、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副本及其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3、单位公章;
4、经办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5、授权经办人办理登记证明。
(十一)工会
1、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及其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3、工会公章;
4、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5、授权经办人办理登记证明。
(十二)外省市政府驻京联络处、办事处
1、驻京登记证副本及其复印件;
2、负责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3、单位公章;
4、上级单位代码证书及其复印件;
5、经办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6、授权经办人办理登记证明。
(十三)基金会
1、基金会法人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单位公章;
4、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授权经办人办理登记证明。
(十四)个体工商户
1、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
2、负责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3、单位公章;
4、负责人为下岗人员可持再就业优惠证书(须通过年审)及其复印件;
5、经办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6、授权经办人办理登记证明;
(十五)农村经济合作组织:
1、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登记证书副本及其复印件;
2、合作社社长或董(理)事长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3、单位公章;
4、经办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5、授权经办人办理登记证明。
(十六)业主大会:
1、业主大会登记证书及其复印件;
2、负责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3、单位公章;
4、经办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5、授权经办人办理登记证明。
(十七)其它
1、依法成立的批准文件(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2、负责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3、单位公章;
4、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5、授权经办人办理登记证明。
2)延期换证单位提交材料
组织机构应当在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0日进行期满换证登记。单位除带以上提交材料外,还需带代码证书正、副本及电子证书。
3)信息变更单位提交材料
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部门核准的变更文件或者证明办理变更登记。单位除带以上提交材料外,还需带代码证书正、副本及电子证书。如果是名称变更还需带登记批准机构开具的《名称变更证明》及其复印件。单位性质发生变更的还需带登记批准机构开具的《单位类型变更证明》及其复印件。
4)单位迁址需提交材料
迁出本市:办理人需提交迁至地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单位名称发生变更的需提交名称变更证明及其复印件;代码证书正本、副本及电子证书;经办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注:本市内单位地址发生变更且行政区划也发生变更的:办理人可直接到变更后的行政区划代码登记机构办理代码登记手续;
5)遗失补领需提交材料
(1)由申请补领单位向代码登记机构提交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遗失原因说明;
(2)申请补领单位到相关代码登记机构申请,并填写《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补办申请》,经代码登记机构同意后,申请补领单位到北京市级以上报纸刊登《组织机构代码证书遗失作废公告》;
(3)申请补领单位将刊登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遗失作废公告》的整版报纸提交代码登记机构审核,在完成上述程序后,申请补领单位持全部补办材料重新申办。
6)注销单位提交材料
组织机构依法终止的,应当自注销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部门核准的注销文件或者证明办理注销登记。
(1)提交依法终止的《注销证明》及其复印件;
(2)交回原颁发的代码证书正本、副本及电子证书;
(3)经办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7)年审时限
各组织机构在上一年12月31日前领取(包括换证)的代码证书均按要求参加本年度3-6月份由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的代码年度验证。参加年审的单位类型参见年审公告。
三、收费标准
代码证书收费30元。
注:凡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11]75号)认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免收代码工本费18元。详细资料请到网站首页---组织机构代码---表格下载里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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